《家事十年:2016—2025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观察》十集系列 · 第四集

孩子跟谁生活,法院要看的从来不只是收入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研究组一间调解室里,桌上有两份材料。左边是父亲的:税单、房产证、学区房合同。右边是母亲的:一本疫苗本

孩子跟谁生活,法院要看的从来不只是收入

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研究组

一间调解室里,桌上有两份材料。左边是父亲的:税单、房产证、学区房合同。右边是母亲的:一本疫苗本、一叠幼儿园接送卡、三张儿童医院的挂号单。

孩子五岁,站在门口不肯进来。法官后来问了母亲一个问题:他晚上几点睡。母亲答得出。父亲答不出。

两摞纸都准备得很认真,证明的事情却不一样:一摞证明条件,一摞证明日常。这个区别,贯穿了十年间的抚养案件。

两周岁以下:一条几乎不留余地的规则

一个十一个月大的孩子,还不会走路。父母在法庭上争的,是他晚上睡在哪张床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写得很直接: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原则”两个字留了口子,但口子不大。实践中,法院通常只在母亲存在明显不适合抚养的情形时才改变安排: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从全部涉抚养案件看,数据的方向与规则一致。2016年至2025年,母亲直接抚养的比例在64.57%至87.50%之间。2025年,母亲抚养64.57%,父亲抚养23.62%,双方分别抚养7.48%,共同抚养4.33%。两个直接抚养的合计88.19%,剩下的一成多,是分别抚养与共同抚养。

这两项常被混为一谈。分别抚养指两个孩子各随一方,多见于多子女家庭;共同抚养指双方轮流或分段抚养同一个孩子,对居住距离、作息衔接、父母配合度要求很高。4.33%这个比例说明,共同抚养在实务中仍是少数安排——它需要两个人在离婚之后继续保持高频沟通,而很多家庭恰恰做不到。

为什么这个年龄段争议反而少?

因为规则清楚。孩子越小,可替代的照料越少,法院的判断空间也越小。真正撕扯的,是下一个年龄段。

清楚不等于没有争议。争议通常不在“跟谁”,在“什么时候开始算”。两周岁的界限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不以起诉日期、不以开庭日期。有的案件从立案到判决跨了一年,孩子在诉讼中跨过了两周岁,适用的规则随之变化。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哺乳情况。

法律用的是“不满两周岁”,实务中还会看实际哺乳与实际照料。母亲因病无法哺乳、或长期不在孩子身边,法院会转向考察谁是实际的主要照料人。这一项往往由日常记录决定:谁带孩子打疫苗、谁参加体检、谁在病历上签字。

这类证明藏在很琐碎的地方。社区医院的接种记录、幼儿园的缺勤登记、手机相册里的时间戳、外卖与网购的收货地址。单看都没有分量,连起来能画出一条照料的曲线。

对父亲一方来说,这个阶段的诉讼空间有限,但不是零。可行的方向不是争“孩子应该跟我”,而是证明“母亲现阶段不适合直接抚养”。这需要医学证明、报警记录,或者能够说明母亲长期缺位的材料。空口说“她不管孩子”,法院很难采信。

对母亲一方来说,也不能把“原则”当成结果。如果存在产后抑郁、长期服药、居无定所,或者把孩子长期交给老人抚养的情况,原则会被重新衡量。

这一点常被误解——原则保护的是孩子的利益,不是母亲的身份。孩子不满两周岁,父亲也并非没有机会,只是需要拿出更具体的事实。

两到八周岁:争议集中的六年

一个五岁的孩子,幼儿园中班。父母各自的方案都写得很详细:学区、接送人、兴趣班、周末安排。两份方案看起来都合理,法官要选一个。

这一段是抚养权争议的主战场。2025年,2至8周岁年龄段的抚养权争议占涉抚养案件的50.22%,这一区间常年保持在50%以上。

为什么集中在这里?

两周岁以下规则明确,八周岁以上要听孩子的意见,中间这六年,法律给的是原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原则要落地,就得找可操作的标准。

实践中形成的判断要素,大致四组。一是感情联系。谁在日常照料,谁熟悉孩子的生活节奏,谁能在孩子发烧时判断要不要去医院。这一项看的是连续性,不是偶尔的陪伴。

二是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时间精力、居住条件、健康状况。经济能力不是收入高低,是可支配于孩子的部分——扣掉房贷、赡养老人、必要开支之后还剩多少。

三是环境稳定性。孩子现在的幼儿园、学校、住所、玩伴,能不能维持。法院通常不愿在一个孩子的生活里同时改变太多变量。

稳定性的判断很具体。幼儿园离哪一方更近、换房之后要不要转学、主要玩伴在哪个小区、周末的固定安排会不会中断。有的案件里,一方为了争取抚养权,提出把孩子送到另一座城市由祖父母照看。这种方案通常不会被采纳——它保住了物质条件,打碎的是生活连续性。

四是子女意愿。八周岁以上是法定要求,八周岁以下视表达能力而定。

四组要素之间不是并列关系。有学者对1854份裁判文书作了分析,发现“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实践中未充分有效贯彻。这个结论指向一个现实:原则的表述统一,适用却依赖个案裁量。

同一位学者提出一个三阶衡量模型:涉生命健康的利益优先,精神利益优先于物质利益,当前利益优先于长远利益。

翻成日常语言就是三句话。孩子的安全和健康先于一切。跟谁生活更安心,比谁能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更重要。至于二十年后的升学与出国,排在这两样之后。

收入的作用被高估了。

我们在办案中注意到一个现象:当事人准备材料时,花时间多的是收入证明和房产证,花时间少的是孩子的日常。前者证明“我能给”,后者证明“我在给”。

法院看后者更多一些。一个年收入可观但常年出差的人,和一个收入普通但每天接送的人,后者在学龄前儿童的抚养权上通常更有优势。

所以准备材料时,收入一方要证明的不是“我有钱”,是“我每月能稳定拿出多少时间”。可行的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说明、近一年的出差记录、社保与个税缴纳地、实际居住地址与孩子学校的距离。它们共同回答一个问题:孩子跟着你,日常由谁接送。

“最有利于”不等于“条件更好”。这句话值得重复。条件好是加分项,不是决定项。法院要判断的是,把孩子放进哪一边的生活里,他的日常被打断得更少。

还有一个技术性问题:不能把孩子当证据。有的当事人会让孩子写“我愿意跟妈妈”的字条,或者录一段视频。这类材料在八周岁以下几乎没有证明力,反而可能让法官对提交方的动机产生疑问。

另一类做法需要提醒。离婚期间把孩子带走、藏起来,让对方见不到,过去被一些人当作筹码。2025年2月1日施行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已经把后果写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筹码变成了减分项。

八周岁以上:孩子的话,权重有多重

一个九岁的男孩,在法官面前坐了二十分钟。他说想跟爸爸,因为爸爸家有只狗。第二次询问,他说想跟妈妈,因为妈妈辅导作业更有耐心。第三次,他不说话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尊重”不是“采纳”。这两个词之间的空间,是这一年龄段案件的全部难点。

为什么是八周岁?八周岁对应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也是儿童表达意愿能力相对成熟的阶段。这个年龄的孩子,能说清自己的偏好,未必能说清偏好背后的原因。

法院怎么听?

通常不公开进行,由法官或家事调查员单独询问,有的法院引入社工、心理咨询师。询问的内容不是“你想跟谁”,而是“你平时跟谁吃饭”“谁送你上学”“周末去哪里”“生病了谁陪你”。

问具体的事,不问抽象的选择。这是区分真实意愿与临时情绪的方法。

程序上的保护同样重要。多数法院对未成年人的询问只进行一次,全程录音录像,避免反复陈述造成二次伤害。有的法院允许心理咨询师在场,孩子说不下去时可以暂停。这些安排看起来是细节,实际影响孩子愿不愿意说真话。

询问的地点也有讲究。有的法院设专门的儿童询问室,不穿法袍、不做笔录式的追问,用画图、摆沙盘的方式让孩子放松。一个在法庭上不敢说话的孩子,在沙发上可能说得很清楚。

2026年的变化值得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提出,子女不满八周岁但具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也应当听取其意见。

这一条把听取意见的年龄下限往下推了。它不改变“八周岁以上应当尊重”的规则,但改变了两到八岁这一段完全由父母举证的局面。

也要防止另一种偏差。

有的父母在开庭前反复训练孩子,教他说固定的话。法官见过太多版本,通常能识别:真实的表达有细节、有不一致、有犹豫;背下来的话流利、完整、缺乏生活质地。

一旦被识别,效果是反向的。它会让法官怀疑提交方是否在以孩子为工具。

孩子的话被采纳之后,还会被检验。一个说想跟父亲的孩子,如果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实际照料者是祖父母,法院仍会综合判断。意愿是重要变量,不是单独变量。

反过来也成立。孩子的意愿与客观条件冲突时,法院要做的是解释,而不是简单折中。一个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的孩子,如果母亲长期在外地工作,法院可能在判决中安排由母亲直接抚养、祖父母协助照料,同时把探望与假期写细。判决书里的这些技术处理,外人看不到,但它决定了安排能不能落地。

对父母来说,这一段该做的事,不是让孩子表态,是让孩子不必表态。父母之间的冲突降下来,孩子的表达才会接近真实。

还有一层:孩子的意愿不是一次定终身。判决生效之后,抚养关系可以变更。随着孩子长大、升学、父母一方迁居,原来的安排可能不再适应。变更需要说明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直接抚养方患病、迁居外地、长期不尽照料义务,或者孩子明确表达了不同意愿。法院会重新审视,不会因为上次判过就拒绝受理。

多子女家庭:从“一人一个”到“一起长大”

一对夫妻,两个孩子,一个十岁一个四岁。过去的处理方式很整齐:大的跟父亲,小的跟母亲。现在的判决书里,会出现另一种安排:两个孩子都跟母亲,父亲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多子女案件在变多。2019年,多子女案件占涉抚养案件的比例约9%;2025年超过21%。六年翻了一倍多。

一部分原因是二孩、三孩家庭进入了离婚高发期。另一部分是观念变化:法院越来越不愿意把兄弟姐妹拆开。

“一人一个”曾经是常见方案。它的优点是公平,双方都有孩子在身边,抚养费可以相互抵销。缺点是忽略了孩子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的日常陪伴,是儿童成长环境的一部分,拆开之后,两个孩子都要重新适应。

现在的处理更倾向于:在条件允许时,让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保持探望。前提是直接抚养方具备同时照顾两个孩子的能力。

这里有一条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可以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

抢夺、藏匿的后果写得很清楚:不是“谁抢到算谁的”,而是可能因此失去直接抚养的资格。

司法干预的力度也在加大。2025年,全国依法撤销997名不适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同比增长66.7%。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数量:2022年10308份,2024年3.7万份,2025年2.3万余份。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为这类指导令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从373个案例中评选出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这些工具解决的不是“孩子归谁”,是“归谁之后怎么养”。撤销监护人资格针对的是严重侵害;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的是监护方式不当——把孩子长期锁在家里、放任辍学,或者在离婚冲突中把孩子当作传声筒。

指导令不是处罚。它要求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内容通常包括沟通方式、情绪管理、未成年人心理特点。拒不接受指导、情节严重的,才可能进入后续的责任追究。

多子女家庭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抚养费的计算。两个孩子不等于一个孩子的两倍。法院通常会考虑直接抚养方的负担、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比例,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比例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如果一方确实无力同时照顾两个,法院也不会勉强捆绑。这时更常见的是分别抚养,但会把探望安排得密一些——寒暑假、节假日、生日,尽量让两个孩子保持接触。安排的形式可以变,兄弟姐妹之间的联结不该被判决切断。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两个孩子判给一方之后,另一方的探望安排要重新设计。一个孩子时可以每月接走两次,两个孩子时,如果年龄差距大、作息不同,一次性接走反而打乱生活。探望方案要按孩子的节奏写,不能按大人的方便写。

判决之后:抚养费和探望权的执行现实

一份判决书写着: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每月探望两次。三年后,母亲申请强制执行,父亲申请变更抚养关系。两份申请摆在同一个法庭上。

抚养费的数额在十年里变了。2016年,抚养费在2000元以下的占86.17%;2025年,这个比例降到21.35%。

2025年的分布是:2000至5000元占44.27%,5000至8000元占16.15%,8000元以上占12.5%。超过5000元的比例从2016年的3.19%升到2025年的28.6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条文还有一款: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一款是动态调整的依据。物价、学费、医疗费变化,都可以成为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支付方收入显著下降,也可以成为减少的理由。

变更需要举证。要求增加的一方,要说明开支增加的项目:学费、医疗费、康复训练费;要求减少的一方,要说明收入的真实变化,而不是一句“生意不好”。

支付方式在变。按月支付的比例,2023年是92.25%,2025年是63.81%。下降的部分转向按年支付、一次性支付,或以财产折抵。跨地域生活的人多了,按月转账的执行成本高;有的案件用房产折价款一次性抵扣多年抚养费。

拖欠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探望权是另一个难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约定率从2016年的41.98%升到2020年的64.60%,2021年至2023年保持55%至60%,2024年73.23%,2025年70.71%。写进协议的比例高了,说明各方都意识到:探望权不写清楚,后面就是无穷的扯皮。

中止探望是例外,针对的是探望本身伤害孩子的情形:探望时饮酒、带孩子进入不适宜的场所、有暴力倾向。

但约定率高,执行率不高。

探望权不能强制执行人身,法院无法强制一方配合。可用的手段是间接的:发出《探望权协助执行通知书》,联动学校、社区;对拒不协助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北京等地的实践中,协助执行通知书会同时送达孩子的学校和所在社区。探望是一种行为,不是一笔钱:钱可以划扣,行为只能促,真正起作用的往往是送达之后形成的日常压力。

2025年5月,东莞的一家基层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离婚纠纷时,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进行调解,结果转化为一份“共同育儿协议”。这个做法的意义在于时点前移——不等矛盾激化到执行阶段,在诉讼中就把探望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节假日安排写清楚。

回到那份判决书。抚养费解决的是钱,探望权解决的是时间。两样孩子都需要,但都不是判决能直接给的。判决只能划定边界,边界之内的合作,靠两个成年人自己完成。

孩子不是标的物。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是修辞——它意味着,任何一次抚养安排,评价标准都不是父母谁赢了,而是孩子的生活有没有被保住。

数据说明

本文数据来自《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十年汇编版)》(家理律师事务所,2026年)及国家统计、民政、司法公开数据。三类比例取自该所2016年至2025年承办案件,累计超万件,已匿名化;家庭教育指导令、撤销监护人资格数据取自司法公开统计。样本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等一线城市案件为主,案件类型经过筛选,与全国水平存在差异,不宜直接比较。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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