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十年:2016—2025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观察》十集系列 · 第九集

民法典五年:六项制度的意图、效果与未解之处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研究组2021 年的民政统计公布后,多数人先看到降幅:全国离婚登记从 2020 年的 373.3

民法典五年:六项制度的意图、效果与未解之处

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研究组

2021 年的民政统计公布后,多数人先看到降幅:全国离婚登记从 2020 年的 373.3 万对降到 213.9 万对。同一年还有一组数字,讨论得少一些——全国诉讼离婚 69.8 万对,创下历史新高。一条线向下,一条线向上,交叉在《民法典》施行的当年。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设的 30 天冷静期只约束协议离婚,不约束诉讼离婚,于是有一部分人换了通道。这不算制度的意外,是任何一条规则都会碰到的边界。五年过去,六项制度陆续落进普通人的离婚协议、房产证和法庭笔录。规则写在纸上是几十个字,落进生活是一整套成本。

30 天冷静期:撤回的,和没撤回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写了两段。前一段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后一段是,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加三十,六十天。立法给的不是判断,是一个可以反悔的窗口。条文里“任何一方”四个字很关键——不需要理由,不需要对方同意,也不需要审查。一个人不想离,这扇门就关上了。

2020 年全国离婚登记 373.3 万对,2021 年降到 213.9 万对,同比下降 42.7%。同期,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 2022 年发布的《离婚冷静期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给出的数字是,冷静期内撤销离婚申请者约占申请总数的 10%—15%。

这两个数字要放在一起读。42.7% 的降幅,远大于 10%—15% 的撤回比例。差额去了哪里,公开数据给了两条线索。

一条在诉讼端。2021 年全国诉讼离婚 69.8 万对,创下历史新高。另一条在离婚方式的结构里。协议离婚占比在 2019 年、2020 年均超过 86%,2022 年降到 72.94%,2023 年 71.94%,2024 年回到 74.64%。诉讼离婚占比则从 2020 年的 13.90% 升到 2023 年的 28.06%,2024 年约为 25.36%。

合起来看,那一年的降幅至少由三部分构成:撤回的、推迟到次年的、从民政部门转到法院的。说白了,登记离婚的门变窄了,诉讼离婚的门没有变。

这不构成对制度的否定。撤回的 10%—15%,落到具体的人身上是几十万对夫妻。对其中因一时冲动、家庭争执、双方父母介入而走到登记窗口的人,这三十天确实起了作用。我们在办案中接触到的一些当事人,回头说起当时的申请,用的词是“赌气”。

另一半事实同样要写清楚。这三十天里没有法院介入:没有财产申报,没有行为保全,保护令也不会自动触发,要申请得当事人自己跑去法院。

冷静期内的三类动作,对后续诉讼伤害很大:大额转账给亲属或朋友;把孩子带回老家、转学、不告知对方;把共同经营的店铺账目、收款码、客户名单清空。这三件事发生后,另一方往往在三十天里无从查证,等到起诉,流水已经过了一道手。

也有当事人在这段时间里遭受暴力。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把冻饿、经常性侮辱、跟踪、骚扰等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申请保护令的门槛降低了一些。但保护令需要申请,冷静期不会替人申请。

还有一处不对称常被忽略: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双方能坐下来签字的那一类,被加了三十天;已经撕破脸、直接起诉的那一类,没有这道程序。制度假定能协议的人更容易冲动,这个假定在多数情况下成立,不成立的那部分,恰恰格外需要保护。

待解的问题集中在三处。配套服务缺位——三十天里,家事辅导、心理干预、法律咨询在多数地方还没有常态化供给。权益保障机制——冷静期内的财产变动、子女去向,缺少低成本的上报或保全入口。再一处难办:差异化适用,对存在家庭暴力、长期虐待、转移财产等情形的申请,是否可以简化程序或者作出例外安排,讨论得多,落地少。这一点可以探索,也有待细化。

共债共签:举证责任换了一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夫妻债务分成两层。

一层是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另一层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个短语被反复引用: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家庭受益推定。前两个是行为,第三个是推定。真正的变化在末句的尾巴上——“债权人能够证明”。举证责任落在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也就是债权人。

这个转换的分量,只有打过这类官司的人知道。过去,未举债的一方要证明“这钱没用于家庭”;现在反过来,债权人要证明“这钱用于了家庭”。同样是查不清,结果相反。

实务中,债权人的证据链通常由借条、转账凭证、催收记录组成。问题在于借条上往往只有一个签名,钱进了个人账户,后来去了哪里只有借款人清楚。法院要回答的问题很具体:这笔钱有没有进过这个家。

“家”这个字在法庭上要落到物上:有没有用于购房、装修、子女教育、老人医疗;有没有进入共同经营的店铺、公司账户;有没有偿还双方共同的贷款。这些都能查。查不到的部分,由举证责任决定归属。

一处待解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边界。这个词没有统一标准,也不宜有。一线城市与县域的日常开支水平不同,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的消费结构不同。单笔五万元算不算,五十万元算不算,很难用一条线划死。

实践中的做法是综合看金额、用途、家庭收入水平、当地一般生活水准、双方的职业与消费习惯。这种判断弹性大,可预期性就弱。对债权人来说,放贷时的风险评估因此更依赖对借款人婚姻状况的了解——这一点常被忽略。

另一处待解是夫妻共同经营的认定。个体工商户、夫妻店、一人公司、股权代持,在县域经济和小微企业里极为普遍。一方出面经营,另一方在家带孩子、偶尔到店里帮忙、账上走同一个收款码。算不算共同经营?

法院通常看三件事:是否参与决策,是否分享收益,是否承担风险。分享收益的证据较易取得——分红、生活费来源、家庭开支由经营收入支付;参与决策的证据难一些,多是微信聊天、签字、证人证言。

再一处是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这类情形多出现在离婚前后:突然出现的借条、补签的合同、现金交付、仅有第三人证言。取证难在于,虚构的债务在外观上与真实债务几乎一致,真实的资金流向又可能已经过多层周转。

对抗这类主张,靠的是细节: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双方的往来历史、借条的书写时间、利息约定是否合常理。单个细节都说明不了问题,叠起来才可能形成一条怀疑链。

还有一层需要说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类约定在夫妻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在设立债务时知道。很多人到这里就卡住了:以为签了协议,对方的债就跟自己无关。对内可以,对外不行。要真正隔开,得让交易相对方知道,或者在举债时留下书面痕迹。

居住权:房产证上没有那一行字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定义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个特征值得逐字看:它是物权,不是债权;指向他人的住宅,不是自己的;目的是生活居住,不是经营收益。

设立方式写在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末句是整条制度的重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就没有这个权利。双方签了合同、做了公证、当面答应了,只要没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留下那一行字,居住权就没有成立。

这一点在离婚协议里常常出问题。协议写“女方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到再婚为止”,双方签字,民政部门盖章,离婚证到手。听起来很稳。但登记簿上,权利人只有男方一个。房子一旦出售、抵押、被法院查封拍卖,那份协议能对抗谁,就成了一个新的官司。

我们在办案中见过这样的走向:离婚几年后,一方发现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前夫的亲属,或者被银行申请拍卖。协议还在,居住的人却要搬。

居住权有三个主要的使用场景。一个是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一套房子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设定期限的居住权,可以避开“一方拿房、一方拿钱、拿钱的一方买不起房”的困局。这种安排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尤其有用——孩子不用转学,生活半径不变。

一个是老年人养老。把房子提前过户给子女,同时在自己名下保留一个终身居住权。所有权给出去,住的权利留下来。这解决了不少老人“想过户又怕被赶出去”的顾虑。

一个是家族传承。所有权与居住权分离,一套房子可以同时满足两代人的需求:子女取得产权,父母保留居住,房屋不进入市场流通。

三个场景的共同点是,房屋的所有权与居住利益需要分开处理。而分开处理的工具,只有登记才生效。

房产结构让这项制度更有必要。2025 年,北京涉及 3 套及以上房产的离婚案件比例超过 20%。房产多的家庭,分割方案的组合空间大,居住权是可以放进方案里的选项。

待解的问题在细节里。期限与解除条件缺乏统一标准。终身、十年、至子女成年、至再婚,都可以约定。但“至再婚”这类附条件期限如何记载,登记机构与法院的理解不一致。

权利范围也待细化。居住权人能否装修、能否将部分房间出租、能否允许亲属同住、水电物业费由谁承担,这些在合同中不写清,日后都是争议。能否转租、能否继承,第三百六十九条给了原则: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清楚,例外条款的适用却需要个案判断。

与抵押权、买卖权的冲突规则还不完善。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抵押权实现时,居住权能否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房屋后,能否请求涂销居住权。实践中的处理并不一致。

可以探索的方向有几个:在离婚协议签署环节,把居住权登记作为提示事项;在登记环节,细化合同必载要素清单;在执行环节,明确居住权与查封、拍卖的先后关系。这些不是立法改写,是操作补齐。

一句话可以概括这项制度的现状:它给了家庭一件新工具,但这件工具只有在登记簿上才真正落地。

“其他重大过错”:一条兜底条款的五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了五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因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前四项是列举,第五项是兜底。这一项是《民法典》相对原《婚姻法》的新增。它的意义在于,把“过错”从一份封闭的清单,改成了一个可以解释的概念。原《婚姻法》只列四种,法院遇到这四种之外的情形,即使事实清楚、伤害明显,也难以支持赔偿请求。兜底条款打开了这个口子。

五年里,被装进这个口子的情形大致有四类。

一类是婚内重大财产过错:恶意转移、隐匿、挥霍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第三方;网络直播大额打赏;擅自处置家庭重大资产。

一类是婚内人格权益侵害:长期冷暴力、精神虐待、恶意诋毁侮辱、限制人身自由。这类行为有个共同点——不留伤痕,但持续消耗一个人。

一类是婚姻忠诚类延伸过错:长期不正当交往、多次出轨、隐瞒重大婚恋史、隐瞒重大疾病。

一类是严重损害家庭利益:赌博、酗酒、吸毒屡教不改;恶意拖欠家庭债务;拒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

四类情形能不能被认定为“重大”,取决于两个变量: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一次和长期,性质不同;有后果和没后果,分量不同。

数据上能看到一条上升的曲线,但要看清它测的是什么。家理 2024 年主张出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构成法定过错的占 35.71%;2025 年升至 60.00%。主张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的案件中,认定构成法定过错的 2024 年为 8.62%,2025 年为 50.00%。

这两个数字说明的是“认定率”,不是“赔偿支持率”。认定过错是头一步,判不判赔、赔多少是下一步。

实务中,赔偿金额的跨度很大,从数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影响因素包括过错的性质与持续时间、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当地生活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能力。跨度大,可预期性就弱。当事人问“能赔多少”,负责任的回答只能是区间,不可能是数字。

待解的问题有三个。认定标准模糊——什么叫“重大”,条文没有定义。长期冷暴力算不算,多长算长期;隐瞒重大疾病,哪些病属于重大。这些由法官在个案中裁量,尺度不完全一致。

举证难是另一处。冷暴力没有伤痕,精神虐待没有录音,限制人身自由往往只有当事人的陈述。隐蔽性越强,举证越难。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家暴类主张的认定率在 2024 年只有 8.62%——不是主张不实,是证据不足。

再一处是尺度不统一。同样的过错,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赔偿金额可能相差数倍。统一化不现实,但裁判文书中对裁量因素的说明可以更细,让当事人知道为什么是这个数。

还有一个衔接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条解决“财产怎么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解决“损害怎么赔”。两条可以并用,适用条件不同,当事人容易混淆。

彩礼与禁令:一个往回算,一个往前拦

2024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的是已经给付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同一时期被更多适用的另一项制度,处理的是正在发生的侵害能不能先停下来。两件事方向正好相反。

彩礼纠纷的难点不在“该不该还”,在三个前置问题:算不算彩礼;谁能当原被告;还多少。

新规的划界是:大额财物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认定为彩礼;日常小额赠与、节日红包,属于无偿赠与。界线不在金额,在给付目的和关系阶段。恋爱期间带表达含义的转账,一般不认定;订婚时的大额现金、金饰、车辆,通常认定。

当事人范围也放宽了。实际给付人、实际接收人——包括双方父母——都可以作诉讼当事人。这回应了常见情形:钱由男方父母出,收由女方父母收,登记的是两个年轻人。

返还比例上,新规划了三类情形:未办结婚登记;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此基础上,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过错责任、子女生育情况,设置梯度化比例,承认婚姻的消耗。

新规施行后,全国彩礼纠纷案件的改判率、再审率呈下降趋势,通常意味着裁判标准更清晰。短婚龄的案子在增加:深圳 2025 年结婚不满 3 年的离婚案件占比 8.16%,约为北京、上海的近 2 倍。

待解之处同样存在。“共同生活”的认定需要细化:是否同居、是否办婚礼、是否共同经营,权重不同。地区差异也难以统一。父母作为当事人的执行还有操作问题——判决由父母返还,查控的是父母的财产,钱若在子女名下,路径要另行安排。

彩礼是习俗,不是婚约的对价。法律处理的是财产返还,不处理“这桩婚事值不值”。

另一条线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功能是在损害发生前或者发生后立即制止,不等完整诉讼走完。2024 年至 2025 年,这项制度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被较多适用。这类案件里,一方把孩子带走、转学、切断联系,另一方的探望权和监护权被架空。等抚养权判决生效,孩子可能已在另一个城市生活两年。

2025 年 5 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离婚纠纷,后来转化为一份“共同育儿协议”。禁令的目的不是惩罚,是让关系回到可以协商的状态。

法院审查通常看四个要件:申请人具备合法的监护权、探望权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存在实际侵权行为或者明确的侵权风险;不及时作出禁令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禁令不损害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核心。孩子被带走三个月和三年,损害的性质不同。

这项制度与其他机制连成了一条链。《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后,家庭教育指导令大量发出,2025 年为 2.3 万余份;同年全国依法撤销 997 名不适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同比增长 66.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又往前推了一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严重侵害子女权益情形的,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指向很清楚:抢孩子,得不到孩子。

待解的问题在执行环节。禁令的内容是“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属于行为类执行,比金钱执行难:法院可以查封账户,很难强制一个人把孩子送回来。审查时限也待明确——禁令的价值在于快,周期接近普通诉讼,意义就打折。还有一个衔接:禁令解决“当下不能抢”,抚养权判决解决“以后归谁”,两者间隔过长,孩子的生活状态可能已经固定,判决时的“现状”因素会反过来影响结果。

这一点常被忽略。禁令是止血,不是治本。

数据说明

本文数据来自《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十年汇编版)》(家理律师事务所,2026 年),以及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统计与司法解释文本。案件结构数据取自 2016—2025 年承办案件样本,累计超过一万件,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为主,不能等同于全国水平。部分年度数据存在口径差异,本文只作趋势描述,不作因果推断。法律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作者: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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