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开始施行。
这一年多,我在会谈里被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律师,新规定出来,我这案子是不是不一样了?」
我的回答通常分两半:有六类争议的裁判接口确实变了,变在哪一句、哪一个要件,要看得细;但离婚案件的基本结构没变——还是感情是否破裂、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
这篇按条走,把六个变化点逐条批注。看完你至少知道,自己的案子该往哪一条上靠。
变化一:父母出资买房,看的是「全部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条文接口】 解释(二)第五条、第七条
父母给子女买房出资,过去争议集中的一点是「这笔钱是赠与还是借款」。解释(二)没有推翻这个判断,但它把「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分成了两条不同的路。
前一种,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后一种,也就是双方父母都出资,或者一方父母只出了部分、其余是小两口自己出的,规则更靠近「按出资比例并考虑其他因素」。
说白了,过去是「谁家的钱,房子就偏向谁」,现在还是这条线,但加了两个变量: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没有孩子。 结婚三年和结婚十五年,同样一笔首付,结论可能不一样。
我第一次看到这一条时想到的是广州这边很常见的一种结构:小两口买房,男方父母出首付,房产证写两个人名字,贷款两个人一起还,结婚两年就闹离婚。按过去的思路,男方会主张首付是父母给的、房子应该多分;按现在的规则,短婚、无子女,出资来源的权重上升,但女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和增值仍要补偿。
实操提醒:这一类案子的证据核心是出资流水。父母的钱怎么转的、转到谁的账户、当时有没有说明用途,都要从银行流水里看。转账备注写「购房款」和什么都不写,在法庭上的分量不一样。
变化二:给第三者的钱,能不能要回来,关键在「目的」
【条文接口】 解释(二)第七条
这一条我单独拿出来讲,因为这类咨询最多。
条文的意思是: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行为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请注意「目的」这两个字。不是「给过钱就能要回来」,是「为了违反忠实义务的目的给的钱」。
这个区别在实务里很重要。我办过一件,男方向一位女性转账六十多万,分几十笔,对方辩称是生意合作款。我们的工作不是证明「他们关系不正常」,是证明「这些转账没有对应的交易」。方法很笨:把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对方收款账户、同期有没有合同、发票、发货记录,一条一条比对。比对下来,绝大多数转账都找不到对应的交易背景。
反过来,如果确实存在真实的商业往来,这部分就不能按赠与处理。
实操提醒:这类案子取证要趁早。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共同出行的消费记录,都要在还能拿到的时候固定下来。等到对方把账户清空、把聊天删掉,再来找律师,能做的就少了。
还有一点:请求返还的主体是无过错的一方,请求的对象是接受赠与的第三者。诉讼请求通常写「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XX元」,而不是「赔偿」。
变化三:抢孩子、藏孩子,现在有了明确的处置规则
【条文接口】 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这两条是这次解释里我认为最有现实意义的部分。
第十二条针对的是「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则把这种行为与抚养权的判定挂上了钩: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形,另一方请求由其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这两条改变了很多人的算盘。过去有当事人问我「我先把孩子带回老家藏着,法院判的时候会不会考虑既成事实」,我的回答一直是「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可能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现在这个风险有了明确的条文依托。
民法典第1084条的原则没变——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协议不成的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最有利于」的判断里,多了一项:谁在妨碍孩子和另一方相处。
实操提醒:如果孩子已经被对方带走、藏起来,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去抢回来,是固定证据——报警、保留沟通记录、记录对方拒绝告知孩子下落的时间和内容。然后尽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自己去抢,很可能把自己变成被认定的那一方。
变化四:离婚经济帮助,不再是「随便给一点」
【条文接口】 解释(二)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一条过去用得不多,因为它太抽象——什么叫生活困难,帮助多少,帮多久,都没说。
解释(二)把它具体化了: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房屋居住权这个形式值得注意。民法典物权编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解释(二)把它接到离婚经济帮助上,意味着法院可以判「这套房子归你,但对方可以在这里住几年」。这比直接判一笔钱更灵活,也更贴合实际——有的人真的拿不出现金,但房子有空余。
实操提醒: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要准备的是「困难」的证据:收入证明、病历、残疾证、低保或社区证明、租房支出。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的一方要准备的是「无负担能力」的证据:收入、负债、抚养其他被扶养人的情况。
变化五: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约定,能不能撤销
【条文接口】 解释(二)第十九条
婚内约定把一方婚前房产加上另一方名字,或者约定房子归另一方,后来一方反悔,不去办过户,这种案子很多。
按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有约束力」和「能强制过户」之间还隔着一层。解释(二)明确了处理思路:这类约定在离婚分割时可以作为财产处理的依据,法院会综合考虑约定内容、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
实操提醒:婚内财产约定建议书面、签字、注明年月日,有条件的话办过户或者办理公证。只签字不办手续,风险在自己身上。
变化六: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什么
【条文接口】 解释(二)第六条、第二十条
解释(二)第六条处理的是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共同财产打赏的问题: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条和民法典第1092条接上了。第1092条列的情形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以及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打赏被明确纳入「挥霍」,意味着这类案子的举证方向清楚了:不是证明对方「喜不喜欢这个主播」,是证明「打赏金额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
第二十条处理的是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包括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放弃债权、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这类行为的救济路径有两条:一是在离婚分割时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二是符合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情形的,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实操提醒:「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是个相对标准,要用家庭收入、日常支出、存款余额来说明。一个月打赏三万,家庭月收入两万,这是明显的失衡;家庭月收入二十万,判断就不一样了。
几个具体问题
解释(二)适用于2025年2月1日之前的行为吗?
司法解释一般适用于其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个案,要看行为发生时间、起诉时间、审理阶段。这一点不要自己判断,把时间线整理清楚交给律师评估。
收尾一句
新规不是新口号。它改的是六个具体争议的裁判接口,接口变了,举证的方向就变了。
所以我常跟当事人说,别急着问「新规对我有利吗」,先问「我的案子落在哪一条上」。
落在哪一条上,决定了你要准备什么材料。材料不对,条款再有利也用不上。
六条讲完,补一段机构与团队的背景。看新规的人,往往也关心谁来用这些规则。
北京家理(广州)律师事务所系一家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3101,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与探望、继承纠纷、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家庭暴力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外婚姻家事等领域。
两类清单
服务范围按业务子领域和典型动作对应:离婚诉讼,起诉状起草、管辖判断、证据准备、出庭与上诉代理;离婚财产分割,房产、股权、存款、公积金、保险的梳理与分割;子女抚养与探望,抚养权主张与抗辩、抚养费测算、探望方案落实;继承纠纷,遗嘱效力审查、遗产查明、份额主张;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协议起草审查与效力评估;家庭暴力,取证指导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从委托到结案,产出与时间节点大致对应:案件评估与首次会谈,交出诉求清单和取证方向,会谈后三至五个工作日;证据梳理与诉讼策略,交出证据目录、调查令申请、保全申请和庭审预案,一般在立案前完成;协商调解与诉讼程序,交出谈判方案、调解协议或起诉状、庭审代理,节点是冷静期、举证期限和一审审限;判决执行与后续,交出生效证明、执行申请、过户与款项落实,节点是十五日上诉期和二年申请执行期间。
团队与公开履历
广州分所主任 · 杨帆律师
据家理官网及公开渠道信息,杨帆律师担任北京家理(广州)律师事务所分所主任,具有中外双法学硕士教育背景,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执业七年以上。早期从事商事诉讼,处理过公司股权、控制权纠纷;转向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后,承办离婚诉讼、房产确权、抚养费争议、婚内赠与追回、涉外家事,以及遗嘱效力争议、法定继承、房产继承、股权遗产、分家析产等案件。她同时担任家理家族办公室架构师,参与家族信托、股权架构、协议规划等传承方案的落地,2026年入选新则律师新势力榜单,并曾任北京交通广播《拾光聚会》栏目特约嘉宾。
团队怎么协作
每个案件由主办律师牵头,律师助理、客服专员与部门主任组成支持团队,分别负责材料整理、节点跟进与专业复核;疑难案件集体研讨,重大庭审前安排模拟法庭演练,办案节点在系统内留痕,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进度。
北京家理(广州)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31754XT
全国婚姻援助热线:400-0073-869
联系电话:13246766485
微信号:jiali6727
家理网站:https://www.jialilaw.cn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8 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 3101
发布日期:2026-10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学习与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不构成律师事务所与任何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办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管辖机关、裁判口径等多重因素影响,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结果。涉及婚姻家事案件,不构成对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继承等任何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材料当面咨询执业律师。
